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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特克·艾比勒)(公开版)_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19xxxxxxx12,哈萨克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某某城镇水厂路政府廉租区xx号,住新疆新源县别斯吐别镇吉祥苑小区一号楼二单元601室有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8日08时30分许,夏xx驾驶新F39xx号小型娇客车行驶至巩某某省道316线118公里加50米路段时,夏xx小型轿车逆向停在道路中间睡觉,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 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122号】鉴定意见书:夏xx血液中乙醇含量105.16mg/100ml。

本院认为,夏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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