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新疆且末县,身份证号:6528251994********,回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且末县**镇**路**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11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09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新A9****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博门口前路段时,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85.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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