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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吾多杰)(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藏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11974********,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县,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23时43分许,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作市当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合作市当周街与德吉巷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6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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