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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7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1时许(禁渔期),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在淳安县**乡**村**村小溪(禁渔区),以自食为目的,用电击的方式电到野杂鱼8条,共计0.03千克。后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的电鱼设备一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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