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745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1时许(禁渔期),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在淳安县**乡**村**村小溪(禁渔区),以自食为目的,用电击的方式电到野杂鱼8条,共计0.03千克。后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的电鱼设备一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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