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爱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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