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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海波)(公开版)_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21977********,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省盘山县古城子镇人民政府**,中共党员,住辽宁省盘山县古城子镇拉拉村市**路**号,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盘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值班律师刘畅,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唐某某驾驶辽L****0号小型轿车沿海欢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海欢线215KM+400M处时,与前方行人田某某相撞,导致田某某当场死亡。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及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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