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临川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江西***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现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4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6日,本院报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20年8月3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是江西***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2017年11月份,唐某某为了进项抵扣税款,通过其朋友吴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贸易有限公司老板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同意以收取票面金额3%的开票费向江西***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江西***设备有限公司未与***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唐某某采取资金虚假过账再回流的方式,花45030元购买了***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1286450.03元,总税款214549.97 元,价税合计1501000元。唐某某在取得1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17年11月份将发票代码为3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9839583-09839588的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于2017年12月份将发票代码为3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8570852, 08570870-O8570871、09839620-09839621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于2018年12月份将发票代码为3600171130,发票号码为04668387-04668391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共抵扣税款214549.97元。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南城县公安局缴纳214550元没收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补缴所有税款,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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