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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瑞丽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水产养殖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12月擅自非法占用风平镇帕底村民委员会南相章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2.56亩)耕地修建鱼塘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致使被占用的基本农田15039.27(22.56亩)耕作层遭受严重破坏、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行对毁坏的耕地进行了恢复,2020年9月14日经芒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挖塘养鱼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占用的基本农田已复垦达到耕作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后积极恢复了被占用的基本农田,消除了损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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