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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村第五居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稷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2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70mg/100ml )后驾驶**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司门前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没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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