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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制度,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10时许,在临夏市**镇***村**快递公司内,**快递公司快递员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趁分货之际盗走了包裹一个,里面装有一部苹果xs手机,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将盗窃的手机通过"**APP"将该手机以8327元的价格出售,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969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向临夏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向京东快递公司退赔手机款9699元。已取得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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