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石河子市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5 日19时许,在石河子市石场镇“朋友聚餐” 饭馆门前,被害人杨**围观打牌时,因唐**与牌友支付输赢钱款一事与被不起诉人唐**发生争执,杨**使用拳头击打唐**面部,唐**将杨**唇部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杨**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因邻里纠纷引起,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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