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林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8********,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庙**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伍某婷,湖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所承包到的水庙新村集体山茶山里山场在2018年12月份到期,村领导要求唐某甲在2019年8月份前将山里的树木进行砍伐,而水庙镇湾子头村要修的一条林道从茶山里山场穿过,故湾子头村以杨某庚的名义在2019年6月24日办理了一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明确采伐证上的杉木(蓄积8立方米,出材量5立方米)指标归唐某甲对茶山里山场的树木进行砍伐。2019年7月,唐某甲在明知其要采伐的林木会超过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指标数量的情况下,仍然独自一个人到山里用油锯将树木进行了砍伐。经鉴定:唐某甲在茶山里山场超指标采伐林木蓄积为19.43立方米,经济出材量13.95立方米。此案中蓄积19.43立方米的林木已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水庙镇水庙新村茶山里山场采伐的蓄积19.43立方米的林木。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张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蓄积19.43立方米的林木由新宁县林业局作林政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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