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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革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革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革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性,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号,暂住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单元**号,无犯罪前科。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阿里地区公安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革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交由阿里地区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组**号,暂住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区**苑**栋**单元**号,无犯罪前科。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阿里地区公安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革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交由阿里地区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里地区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至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审查起诉。同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将本案交由革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革吉县2015年乡镇干部周转房二标段项目,由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为周某丙(已逝),2016年11月24日周某丙去世后,该项目由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周某甲二人具体负责,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不在周某乙、周某甲身边,但在施工过程中,周某乙、周某甲父子需向革吉县财政局提交盖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用于办理相关拨款、借款等手续。2017年6月19日至11月1日期间,周某乙、周某甲父子在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图文快印店先后多次通过扫描盖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施工合同,将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拖到所需的手续上,伪造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向革吉县财政局申请拨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革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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