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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张庄镇龙泉村**组**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8月份期间,刘某某租用青驼镇驻地某某宾馆东侧王某某的院落,雇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私自进行电镀加工,并将废水通过院落东南角一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进行外排。经检测,院外电镀外排水六价铬为109mg/L、总铬为114mg/L,院内电镀外排水六价铬为141mg/L、总铬为153mg/L,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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