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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牙古白)(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2XXXXXXXX,回族,初中,无前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XX乡XXX村X社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00时许,临夏市交警大队民警在临夏市刘临路附近展开夜查时,发现一辆甘N99434号小型汽车驾驶员周某某身上酒味很重,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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