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润华)(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小区*楼*门***号,现租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河北承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A2D”类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叶祥,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跟朋友王某某在鼓楼街民族夜市摊上吃饭时喝酒,喝完酒后想把车移至吃饭的摊位门口,便驾驶陕G82***号牌小型汽车在挪车的过程中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陕G36***号牌小型汽车发生擦挂的交通事故,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江南交警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周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汉滨区第一医院进行抽血,并将其血样送至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34.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周某某赔偿李某某车辆修理费2万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