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94********,汉族,大专毕业,系焦作市嘉隆国际漫娱传媒员工,住焦作市马村区**家园**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焦作市马村区**街**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和焦东路十字路口西南角等红绿灯时,因骑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厮打,周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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