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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3********,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余干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6时50分许,在余干县**镇**道**街**街红绿灯交叉路口路段,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车头与同向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二轮电动车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余干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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