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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2000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XXX,汉族,中专文化,萍乡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出生地江西省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XXX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19年11月27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21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6月7日、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与彭某萍(已不起诉)是萍乡市高级技工学校的同学。2019年7月,彭某萍要周某帮助收购他人借记卡,可以给予报酬。周某即找到曾某、钟某力等人收购了5张他人借记卡,交付给了彭某萍,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2019年11月27日,侦查人员到周某所在学校将周某带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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