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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醉酒(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61mg/100ml)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在**街**酒店门前挪车时,与仁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前的甘******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俩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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