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醉酒(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61mg/100ml)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在**街**酒店门前挪车时,与仁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前的甘******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俩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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