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组**街**楼**号,住**县**镇**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夏天,周某某给薛某某放高利贷5万元,因薛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息,周某某经常辱骂、威胁薛某某逼要债务。2015年9月份,周某某在**县**书店院子里碰见薛某某并向其要钱时,周某某将薛某某一把推倒致其腰椎受伤。
2、2014年11月份,周某某给卢某某放高利贷20万元,因卢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息,周某某经常辱骂卢某某讨要债务。2016年前半年的一天,周某某将卢某某和王某某叫去**县**镇**村巷道周某某的公司要钱时从中午12时许至当日下午5、6时许不让卢某某和王某某离开,后卢某某承诺还钱才得以离开周某某公司。
3、2016年5、6月份,周某某分多次给王某甲全借款10万元、利息8分钱,2017年秋,王某甲全全部归还周某某10万元。周某某要账时没有辱骂威胁暴力手段。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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