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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号,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312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夏天,周某某给薛某某放高利贷5万元,因薛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息,周某某经常辱骂、威胁薛某某逼要债务。2015年9月份,周某某在**县**书店院子里碰见薛某某并向其要钱时,周某某将薛某某一把推倒致其腰椎受伤。

2、2014年11月份,周某某给卢某某放高利贷20万元,因卢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息,周某某经常辱骂卢某某讨要债务。2016年前半年的一天,周某某将卢某某和王某某叫去**县**镇**村巷道周某某的公司要钱时从中午12时许至当日下午5、6时许不让卢某某和王某某离开,后卢某某承诺还钱才得以离开周某某公司。

3、2016年5、6月份,周某某分多次给王某甲全借款10万元、利息8分钱,2017年秋,王某甲全全部归还周某某10万元。周某某要账时没有辱骂威胁暴力手段。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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