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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凌晨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廉江市罗州大道**花园十字路口时,与江某驾驶的粤G*****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00.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属投案自首,并一直认罪悔罪,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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