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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50分许,周某某驾驶鄂F****6黑色昊锐牌小型轿车,沿宜城市情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情侣路与自忠路交叉口南约200米处时,被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孔湾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为86mg/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7.07mg/100ml,周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为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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