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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队**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中因楼上付某某家卫生间暖气漏水,多次找付某某处理未果。2020年1月5日,周某某到付某某家敲门无人便打电话叫来开锁匠将付某某家门打开,后周某某提来一桶加有粪水、墨汁的污水,用舀子在付某某家墙壁、家具、衣物等生活用品处随意泼洒后离去。同年1月8日,付某某妻子姜某某回家发现遂报警。2020年4月14日,经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付某某家中受损物品的清洗修复价格共计9524.16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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