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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吾某某)(公开版)_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41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住新疆库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从库车市华能市场北侧禽市场*******处以90元的价格收购1只棕色牡丹后,在家里放在鸟笼里饲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厅鉴定,涉案动物为费氏牡丹鹦鹉。费氏牡丹鹦鹉属于鹉形目Psittaciformes,鹉形目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主要证据的来源、形式及内容均合法、属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一是被不起诉人吾某某以90元的价格收购1只棕色的牡丹的事实供认不讳。二是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明知是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明知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吾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均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不大,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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