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01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主动到武某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擅自在网络微信上向他人销售香烟,经鉴定其销售的香烟价值共计81012元。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交纳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全部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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