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彭某某***售楼部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某某**镇**村**组**号,住彭某某***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月9日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份,陈某某因丈夫征信有问题,无法共同签字办理公积金贷款,陈某某听取吴某某建议,向吴某某提供了陈某某夫妻二人身份信息、户口本、照片等资料,由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办理假离婚证人员,办好假离婚证后由陈某某带至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彭某某办事处办理购房贷款20万元手续。同年2月6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8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转账160元给办假离婚证人员,剩余20元为快递费。
2.2018年2月份,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彭某某***售楼部找销售人员吴某某购买车库,但是李某某丈夫征信有问题,李某某就问吴某某能否帮其办理假离婚证,吴某某答应帮其办假离婚证,并在售楼部帮李某某拍了一张免冠照,把李某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拍了照片,就让吴某某回去等消息。吴某某联系办理假离婚证的人,办好假离婚证后,李某某使用假离婚证去中国银行办理了17万元贷款,吴某某收取了李某某180元办理假离婚证的费用。
2020年1月2日,吴某某到彭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假离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陈银芬、李某某婚姻登记信息等;2.证人证言:汪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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