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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539,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文化,珠晖区**管理局东风市场监管所所长,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C1。2019年12月18日17时42分许,其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机动车,在衡阳市珠晖区沿东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玄碧塘地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因吴某某驾车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李某某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致使湘******小车左前部与李某某相接触,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现场拨打122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接受调查。2020年1月19日,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衡公交认字[2019]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2月4日14时,李某某在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在严重肝硬化、心脏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外伤致脾破裂伴腹腔内大量积血并发全身多发性血栓形成,最终死于以呼吸、循环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

2020年9月28日,吴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59.705万元,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61万元,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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