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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副 本)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镇**队**号。2019年6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年7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47分许,在本区**路**号**酒吧喝酒时,趁背后卡座的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盗窃得李放在卡座沙发上的Salad牌女装单肩斜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720元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12元。破案后,涉案赃物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归还赃物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的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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