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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邓州市******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20时,在邓州市南阁路与教育路交叉口东北角凯瑞快餐门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被害人段某某(62岁)因打牌发生口角引发撕扯,在此过程中,吴某某拉扯段某某致其倒地,左手掌骨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自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同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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