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汉族,**文化,宜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路**号,住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市**路***村*栋*单元***。2020年12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其朋友在袁某某**大道**医院斜对面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两瓶啤酒。饭后吴某某叫代驾司机开车将其送至袁某某**大道**会所泡脚,12月5日凌晨0时30分许,因找不到代驾,吴某某遂自己驾驶赣F*****号小车送其朋友回家,行驶至袁某某**大道**广场附近被交警路检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之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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