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县**乡**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5日至9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云SCS***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耿马自治县勐永镇客运站附近(羊耿线K42+800M),因下雨路滑,不能及时制动,撞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武某某。造成武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武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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