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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房。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主动到武某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在明知吴某乙(另案处理)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经营圆通快递点的便利条件为吴某乙对外寄送香烟快递,帮助其销售香烟。经鉴定,共计收取快递费用68191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案发后,已向公安机关主动交纳全部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全部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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