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街**号,住**小区**。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值班律师:王燕玲,陕西秦直通律师事务所。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陕A****2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天福和园出发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皇路高架桥附近处,被陈阳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时,吴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随即对吴某某进行人体血样采集,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7.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