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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方军)(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0********,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道**号,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栋**号,职业:广州市欢恰鑫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聘请律师。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悉寻某某卫计委发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心脏机)项目(项目编号:GZJD2018-XW-G040)招标公告后,为达到自己中标目的,联系并要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借一家公司的资质,承诺中标后会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代表的公司(江西迅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采购中标项目所需的设备。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借来江西美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资质。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借来了梅州市天欣贸易有限公司和梅州市蓝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资质,加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州市欢恰鑫贸易有限公司共4家公司参与该项目围标。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授意4家公司投标报价后,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统一制作标书。最终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州市欢恰鑫贸易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47.00万元。中标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代表的公司处采购中标项目所需的设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713869.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到寻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缴了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1386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以下情节:能够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是民营企业法人,且本案是设备采购串通投标,不是以卖标为目的而进行的串通投标,有别于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广州市欢恰鑫贸易有限公司中标寻某某卫计委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心脏机)项目后,不仅中标价低于其他医院的中标价,且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了业主单位服务能力,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业主评价较好。根据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和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请示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13869.00元移送寻某某财政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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