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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79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新区**幢**单元**室。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毛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均已起诉)与张某某(已起诉)通过事先共谋,伙同胡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吸砂船打杂人员)在长江铜陵230号红浮附近水域为张某某经营的“腾飞0811” 船盗采江砂2093吨,张某某支付吸砂船一方人民币96000元。经鉴定,涉案江砂价格为70元/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4651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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