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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68********,汉族,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行政村**一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73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东风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367KM+850M处西幅时,车辆失控碰撞护栏后将被害人高某某从前挡风玻璃处甩出车外,造成被害人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合并颈椎骨折损伤死亡。经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凤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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