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0317,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3时19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县***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市场段时,被张寿瑞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致张某某、吕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车离开,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根据光山县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寿瑞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光山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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