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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饭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魏源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7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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