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廖建高。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由崇仁县***乡往抚州市方向行驶,途经**国道崇仁县****路段(558KM+900M),因吕某某驾车安全注意不够,导致轮式装载机直接碰撞并碾压前方道路上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一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到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投案。2020年4月7日,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崩裂、胸腹腔脏器毁损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此外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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