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门**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晋M****3灰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村十字路口以北5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吴国平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