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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吕**,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使用电捕鱼器等禁用工具在**水库上游方城县**镇**庄村**庄南河附近非法捕鱼,被方城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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