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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吕某某)(公开版)_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003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因涉嫌诈骗罪,经蒲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王某甲因家中需要口罩,在朋友的推荐下添加吕某甲微信,双方商定王某甲以6250元购买吕某甲3000只口罩,王某甲便通过微信转账给吕某甲6250元,吕某甲称3天后可以收到口罩,吕某甲收到钱之后就将手机关机,王某甲联系不到吕某甲。2020年6月5日吕某甲父亲吕某乙通过微信退给王某甲6250元,王某甲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诈骗一事不存在,是场误会。

2020年2月12日,李某甲准备买口罩捐赠,其朋友杨某甲称认识卖口罩的并将吕某甲的微信推荐给李某甲,李某甲加上吕某甲微信后询问口罩价格,吕某甲称每只2.5元,口罩在曲沃县,李某甲问吕某甲什么时间可以收到口罩,吕某甲说2月13日下午17时之前就可以收到口罩,后李某甲通过微信向吕某甲转账3000元,吕某甲收到钱后将手机关机,李某甲联系不到吕某甲。2020年2月15日吕某甲父亲吕某乙通过微信退给杨阳转给李某甲3000元,证人杨某甲证实吕某乙说再等一天如果口罩回来拿口罩,口罩回不来退钱。另此行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已及时退钱,当时受害人并没有报案。

2020年2月13日,石某甲在朋友的推荐下添加吕某甲微信,双方商定石某甲以每只1.5元的价格购买吕某甲900元的口罩和280元的体温枪,石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向吕某甲银行卡转账1180元,吕某甲收钱之后就将手机关机,石某甲联系不到吕某甲。2020年6月25日吕某甲父亲吕某乙通过微信退给石某某500元、6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并积极退还全部脏款,经说服教育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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