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吐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01XX,维吾尔族,中专,教学人员,和田市X幼儿园教师,住和田市X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吐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吐XX于2020年4月8日在阿X打电话要求他找10盒麦局尼后,收他3000元,跟嫌疑人阿X联系以每盒220元的价格代购10盒麦局尼(原编1-12净重46.60克,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成分含量为1.2%, 按此比例计算时38.83克“麦居尼”中含有0.466克大麻,其中嫌疑人吐X帮别人购买的10盒“麦居尼”中含有0.466克四氢大麻成分“可参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20】年1046号鉴定报告”)并从重获利800元。
本院认为,吐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吐X(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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