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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7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东莞市***环保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现系东莞市**货运有限公司、东莞市**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东莞市***行业协会副会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韵凝,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叶某乙(已起诉)系东莞市**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莞市**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中心)实际经营者。2010年,为规范、便利自己经营的货运公司的货车加油,叶某乙与叶某丙(已起诉)和张某某、叶某丁共同出资设立东莞市***环保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久,张某某、叶某丁将股份转让给叶某乙后退股,至此,叶某乙在***公司占股75%,叶某丙占股25%。***公司成立初期,购买柴油后主要供股东经营的货运公司的货车加油,后陆续有**物流中心内的其他货车前来加油,***公司便开始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柴油,同时还销售尿素等。叶某丙在***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聘请加油员及油罐车司机。2014年至2016年,叶某乙的大女儿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公司担任财务,负责***公司的收入、支出,并制作财务报表、账簿等。2017年后,叶某甲离职,叶某乙的二女儿叶某戊(另作处理)接任财务,负责***公司的收入、支出,制作财务报表、账簿等。

2019年10月11日下午,侦查人员到***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扣押油罐车1辆,加油卡一批,收款收据一批,财务报表一批,记账本、草稿本46本,会计凭证资料一批,支付二维码6张及现金1971元等。2020年4月23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镇****蓝湾**栋***号抓获被不起诉人叶某甲。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所检项目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0号(VI)质量指标要求。经审计现场查获的财务报表、出纳账簿、出纳电子表格等,除销售给**公司以外,***公司销售柴油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63220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职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775415元。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认罪认罚,且系企业及行业协会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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