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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杭州**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系珍稀动物的情况下,以1150元的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并养殖于其位于本区**区**幢**单元**室的家中。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且胫刺陆龟属于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ydinidae,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陆龟送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救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前科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固定笔录、订单信息、退款记录及支付宝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受回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陆龟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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