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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史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5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蚌埠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住蚌埠市淮上区**市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淮河路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2019年10月28日,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为,被不起诉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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