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210103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及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E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河区富民街沈水路南1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及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及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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