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镇**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41分,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M****8白色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紫金街与华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61mg/100ml。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