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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8821991********,汉族,中专文化,大连**重工**,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省**市旅顺口区**小区。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我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称是“**斗地主”中介,负责收购、租用有游戏金币的游戏账号。被害人牛某某玩“**斗地主”捕鱼游戏需要大量游戏金币。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通过 “**斗地主”微信群添加被害人牛某某,被害人牛某某多次成功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处租号玩游戏。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牛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提出租号申请,通过微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41****,被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拉黑。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刑拘后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得到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实施电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已全部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员额检察官:杨翠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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